城乡医疗诊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不填开纳税人识别号。
城乡医疗诊所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批准设立机关赋予的代码+区域码。区域码在前,代码在后。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