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2024-12-21 0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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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回答2: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回答3:

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是:
1、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购进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17%)元计入在建工程工程成本(注:购入材料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与增值税生产经营相关的,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4、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回答4:

1、结转应缴纳增值税(即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实际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

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

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扣;

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

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扩展资料

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回答5:

进项税转出怎样做账务处理?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小编整理了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1.不做纳税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已交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进项税额转出
补缴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银行存款
2.做纳税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小编整理了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1.不做纳税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已交税金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进项税额转出
补缴税金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