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而只有父母通过全款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对于父母双方出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双方父母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资料来源:《婚姻法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