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会计实务范畴,兼具涉及纳税实务问题。
我的看法如下——
1、因为某些具体原因,代其他公司垫付工资,仅仅是一种代位行为,对于本公司而言,支出仅仅构成本公司的一项债权,应当作为债权处理;
2、被垫付工资的单位以支付费用的形式入账到本公司,这个属于业务性质界定错误,必须改正!
3、垫付工资之前,应当签订具体的代付工资协议、借款协议等书面文件,并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以及利息、手续费等事项。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