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一般情况没有时间限制的
没有时间规定。但是对于轻伤和轻微伤的鉴定建议尽早,由于这种损伤恢复时间短,恢复效果好,过晚鉴定对伤者非常 不利。
就法医鉴定而言,如果是做伤残鉴定,要求伤者在伤后三个月鉴定,医学上的功能恢复期普遍认为以三个月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