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我和老公是再婚,我膝下无子女,老公有一女儿,在我们结婚时他女儿已经成家。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用老公以前单位的福利分房拆迁后买的新房。请问,在老公百年之后,我有权利把现在的房子赠与他人吗?或者我能否把房子卖了?(他女儿有权利不让我卖或者赠与他人吗?)他女儿有义务赡养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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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明确只归一方,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明确只归一方,则是夫妻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