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缺席,会给人民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带来一定难度,所以许多法院很慎重;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经公告下落不明的,采取缺席判决的诉讼程序。
《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于传票不接法律规定:
对方不接传票,可以公告送达。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公告送达期间为60日,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公告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可能半年以上才能判决。
有没有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