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缴费账户: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66号)文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一般账户是在参保人自己的户籍地参保建立的账户,或者参保人异地初次参保时,女性未满40岁,男性未满50岁建立的账户。而临时账户是参保人在户籍以外的异地初次参保时女性满或超过40岁,男性满或超过50岁时建立的账户
可以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什么是“一般账户”?
第一类:在户籍地参保的人员;
第二类:在非户籍地参保,且在该参保地首次参保时的年龄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
第三类:通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入非户籍地的人员。
哪些人属于“临时账户”?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人员:
一是新参保地为非户籍地;
二是在新参保地首次参保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