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二、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三、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四、违反有关转包规定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五、违反有关分包规定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六、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七、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设工程合同。
八、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
九、关于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
十、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设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设工程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
十一、关于含有带资、垫资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