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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通奸者,一般认定是犯罪;至于对通奸如何处罚,历朝历代规定不一。民国后,直到1936年一月一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男女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目前,台湾地区仍沿袭民国法律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
一、历代一般只处罚女性,也允许使用私刑。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即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使子宫脱落)。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二、我国历朝历代的规定:
中国人历来视“私通”为一种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连在通奸罪中,男人与女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同的。
1、秦朝:立有极刑惩处的有关条款。《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在这个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2、汉朝: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3、唐朝:按唐律: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4、宋朝:宋朝延续了唐朝的法律。
5、元朝:元朝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还补充规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诸和奸者杖八十七。” 并且还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比男人更重。
5、明朝:处罚“私通”上,沿袭了元朝的法律,除允许本夫捉奸(《问刑条律》刑律二人命)外,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
6、清朝: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7、民国:辛亥革命之后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1928年《刑法》新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1936年颁布的《刑法》,“通奸”上出现了男女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台湾地区目前沿袭民国法律的规定。
8、共和国:新的《刑法》颁布之后,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
——摘自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7153248858835627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