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劳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生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5)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健康权等其他权利。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