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口供在法院上重要,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在侦察案件迅速突出。从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确独特,不可替代。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向被重视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
作证是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作证,任何人都没有拒绝作证的特权。
证人在诉讼中依法负担的义务主要有:
( 1)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应按时到场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2)据实陈述和正确回答询问,如有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对司法机关询问的情况和本人陈述的内容保守秘密。
(4)遵守法庭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