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开车是违章行为,应给予处罚。根据《新交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凡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开车的,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机动车,公安交警应扣留其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有效驾驶证,再根据提供的驾驶证分别处理:
1、驾驶人提供了有效驾驶证的,且无违章的,给予口头警告或记1分,处200元以下罚款;
2、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有违法的,根据其违法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
3、驾驶人未能提供有效驾驶证,将按无证驾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