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婚姻法并没有进行修改,仍然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离婚的依据。但是,女方在怀孕期和哺乳期不准男方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没有过错第一次一方不同意一般不判决离,不论男女,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起诉,一般就会判决离婚。
看双方的情况
不一定,还是要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