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电视均为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但婚姻关系存续8年以上,说明双方均对房屋进行了养护,得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3、同理:婚姻关系存续4年以上,电视等“贵重物品”得以转化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