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对学生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要是你不敢和老师说,你就直接告诉家长,说老师罚钱只为私利!
让你家长和你同学的家长联合起来!
一起去找老师或者校长讨个说法,保证你老师不敢这样弄你们!!!!
尽管老师出发点,也就是主观意识是对的,但行为是错的,主观与客观相违背。就事论事,老师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与教育是背道而驰的。如果认罚,就是纵容犯罪,这也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其理由是:一、老师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行政处罚只能依据行政罚款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设定。除此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即使在地方性规章制度中,罚款的限额也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老师根本无权设定、也无权行使罚款权。二、中小学生享受特殊的司法保护。作为未成年人,他们受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小学生和初中生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允许对他们处以罚款。
其次,老师罚款与教育法相悖。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教委1994年9月已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重申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明令禁止对学生罚款。此外,教育法还规定了乱罚款者的法律责任:该法第78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罚款,加重了学生的经济负担,僵化了师生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以罚代管、僵硬的教育方式,并不能使学生心服口服,反而易引发拜金主义倾向,这同教育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应当即停止。
做法一:召集全班同学讨论怎样处罚迟到的学生,同时邀请老师参与。毕竟班规的制定班干也有权利。协商一致,改良班规。
做法二:你可以向学校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慢慢熬吧! 我们整个年级都这样.
你真把老师告了:
1你不一定能告赢
2就算你告赢啦,在那个班也不好待啦.
老师也是为了我们好,罚的钱应该是当班费吧?这年头老师还稀能罕这点钱?
这违法的,罚钱,弄死他!
告他去!
反正罚的钱也是用到班费,也是用到你们身上
以后你们就不敢迟到了,我觉得这个老师的出发点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