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仲裁员不能直接作为诉讼代理人,除非本人是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或者被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另外,仲裁员有可能本职工作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则可以以本职身份依法作为代理人。
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楼上的没有仔细看八十三条的规定,83条是说在做律师之前所经办的,而仲裁时他已是律师了。他的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当之外,如果你能证明该律师和另一方有关系,在仲裁时应回避没回避的,一定会撤销的;另外看律师和审判人员的关系,审判人员有无回避的情况。
这个律师应该回避。此行为违规的。
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这个仲裁法里有明确规定
而且选定仲裁员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
这个做法肯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你可以查一下他们仲裁委员会的规则和仲裁员管理办法,里面应有这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