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今晚国贸考试加油哦~~我不认识你,但肯定是同学哈呵呵~
以下是我在网上找的:
答:《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了利益受损成员方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的规定。这就是我国保护自身利益的WTO规则依据。一般情况下,禁止的补贴的可申诉的补贴都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关于不可申诉的补贴纠纷则通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解决。具体地说:
(1)针对禁止性补贴的救济
第一,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在给予或维持禁止性补贴时,可请求其进行磋商;
第二,应一成员的请求,被认为给予或维持补贴的成员方应尽快进行磋商,澄清事实并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第三,磋商双方未能在提出磋商请求后的30天内达成解决办法的,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事项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由其进行裁决。
(2)针对可申诉补贴的救济
第一,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的补贴导致其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请求该成员进行磋商;
第二,争端双方应尽快进行磋商,澄清事实并达成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第三,磋商双方未能在60天内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事项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由争端机构进行裁决。
(3)针对不可申诉补贴的救济
第一,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采取的绿箱补贴对其相关的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该成员可请求与对方进行磋商;
第二,应一成员的磋商请求,给予或维持补贴的成员应尽快进行磋商,以澄清有关事实并达成双方接受的解决办法;
第三,如果在提出磋商请求后60天内,未能达成双方接受的解决办法,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