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门楼下有人装了某信号发射器或是接收器,事先并无和我门全体业主商讨,请问这种行为侵犯了我们哪些权力

2025-01-04 10: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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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

就房屋使用人为居住环境相互提供方便方面说,如不得产生噪音、震动、热气等不可称量的物质进行生活妨害时,则主要体现了相邻权对人格利益的保护。这一点主要是从环境近邻妨害和观念近邻妨害说起。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如果连人的基本生命健康都不能保证,其它人权保护也就更谈不上。也正因如此,把不可量物对人们的健康造成的影响,可基于人格权予以排除,从而相邻权中也就包含了人格权的因素。尽管噪音、光线、震动等对邻人日常生活造成妨害,就说对人格权造成侵害未免有些夸张,但即使按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之一的休息权予以排除,也足以反映出人们日常生活宁静的重要性。宪法将休息权作为基本权利加以规范,无非是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活样态丰富多样,也是对基本人格的尊重。这样,我们说日常生活相邻关系中有人格性的因素也就未尝不可。如果在环境相邻侵害中还不足以体现这一点的话,那么在观念相邻侵害中则表现得更为明显。近代生活,人们关心的不再仅仅是单纯的物质方面的生活舒适,而逐渐增多精神方面的要求,“能否保持人的尊严的生活问题”也就成了衡量人们生活水平的标尺。不可量物近邻妨害在不少国家已作为相邻权的一项内容,基于此我们说相邻权也包含人格性因素又有何不可呢?而此处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又非仅仅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人格权法中消除影响多为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消除)等能实现了的,多数情况下须通过财产性救济手段才能消除,如进行物质赔偿、改善设备等。当然最严格手段是采取全面禁止、取缔妨害行为,但这仍需有财产性辅助手段进行补救其对身体、精神健康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才能全面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因此,相邻权是兼具财产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在内的天然附属于不动产利用的权利,而其最终的实现又多体现为财产性权利。

回答2:

没有侵犯你的任何权利,放心吧!卫星接收器是不会有什么健康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