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你问的不专业,层数只要分18层及以下的高层和18层以上的高层即可。
看不懂或者有疑问直接hi我好了!!一定要仔细阅读!!!
注:安全出口即为楼梯个数,也就是每层必须有几个出口对于高层来说也就是有几部楼梯了。
防烟楼梯间即:加正压送风井的楼梯间,防烟前室同理。
自然排烟楼梯间即为符合开窗面积的楼梯间,注意此时地下室也必须开窗设窗井,自然排烟前室同理。
为了节省建筑造价一般18层以下的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前提条件是: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即一般的剪刀梯形式。
18层以上的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即你说的通廊式住宅),这样也是为了省钱,如21层的多做一部楼梯比三层的通廊造价高很多,使用系数也高。
18层以上除了上述此种情况,其余就全部为塔式住宅了,此时的规定为: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综上所述:18层及以下高层塔式和单元式可以自己定。超过18层除连廊式外均必须为塔式,此时楼梯数目和是否设置防烟都可以定下来了。
我们再说电梯:
4.1.6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4.1.9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虽然有不成文规定总户数小于90户即可设置一部电梯,但是维修和使用和不方便,目前也很少可以批准此类设计。
我们再说消防电梯: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很明显消防电梯和楼梯没有任何关系,目前消防电梯和剪刀梯共用一个前室的问题(即三室合一室)一般会通过,不过前室最好设置较大一点。
我们再来说说入户门:此种情况应设防火门: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也就是说,只有直接开向前室的才是乙级防火门且外开,其余的不必是防火门可以内开。只要分清楚哪里是前室。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第1.0.3条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 》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第3.0.3条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多层,中高层,高层。另据第5.0.6条,住宅净密度的规定分解为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也是按多层,中高层,高层分别限制。本条参见《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一方面,层数越高,单位面积的建筑成本就越高,另一方面,层数越高越有利于降低土地成本。因此低地价地区建筑成本占总体开发成本比重较高,通常选用低建筑成本的多层来降低总成本。高地价地区因地价成本占总体开发成本比重较高,通常选用高层来降低总成本。
4-6层的多层与7层-9层的中高层最大差别在于7层以上必须装电梯。而4-6层的多层仅有极少数的高端楼盘配置了电梯。依《住规GB 50096》第4.1.6条,入户门高于16米就必须装电梯。6+1类的入户门在第六层,计作六层。细节差别就太多了,多层阳台的栏杆高度不低于1.05米,中高层不低于1.10米(GB 50096 第3.7.2)。多层楼梯的宽度不低于1米,中高层楼梯宽度不低于1.1米(4.1.2)。
其他的差别包括多层的建筑容许使用砖混结构或底框结构。(还要看当地情况,9度设防区禁止底框结构,8度设防区容许底框结构建6层,6度设防区容许底框建7层)。而中高层结构需要使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高层则要用框剪结构。传统上砖混结构的建筑成本较低,但近年来的趋势是多层建筑中使用框架结构的比例上升,砖混结构的使用圈梁,构造柱配筋率较高的约束砌体结构更加普遍。
7-9层的中高层和10-11层的高层最大的区别在于,7-9层的中高层适用的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根据《建规》8.4.1 条8层和8层以上应设消火栓。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 50045-95》第1.0.3条,中高层不适用该规定,而高层适用。依照《高规》3.0.1条规定,10-18层的高层耐火等级要求是二级,19层及以上的耐火等级要求是一级。
这里不单单是层数的问题。同样层数的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高于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比如对消防电梯的要求单元式高层12层及以上的必设,塔式的话10层及以上必设。《高规》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只要满足1.1米宽度,台阶之类标准的就算疏散楼梯,封闭楼梯,防烟楼梯的要求一路上行。
在各个规范中高度超过16米,高度超过32米,高度超过50米。大致就是6层以上,11层以上,18层以上。以上分类体系在现行建筑标准中普遍使用。现行国家标准中没有小高层的概念。小高层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有些标准用其他区分,比如考虑控制建筑体型系数时《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标准分区采用了≤3层,4~8层,9~13层,≥14层的区分。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这些都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摘的
你问题的答案都在里面 仔细看
自己买本高层建筑防火规范.里面写的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