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1、这是典型的“一房二卖”的情形,第三人也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他就是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他就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让你搬出房屋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2、至于你方的损失怎么补偿,因为你与那个卖房子的人也签订了合同,但他并未为你办理过户登记,导致现在这种情况,这就是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除了退换你已经交付的房款外,还可要求他赔偿你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包括在这期间房价上涨给你带来的损失);
3、建议您以后在类似的不动产买卖中应当尤其注意该出卖人是否为房产真正的所有权人,签订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并迅速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发生类似的“一房二卖”的情况,带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