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形式,一般情况下按照“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处理。但是,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法》对于对于人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只有能够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股东才能免责,否则就是“混同”。
“混同”一般表现为办公和生活场所统一、账户统一、收支账目不清,也就是常人所理解的公司就是老板,老板就是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不能,除非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