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怎么商议的,合同怎么写的。
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本人认为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在租赁物存在瑕疵或被毁损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可以由出租人主动作出,也可以由承租人提出。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的,以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及维修的可能为要件。
维修不能:
事实上不能维修;虽能维修,但维修已不能使租赁物恢复至适用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虽能维修,但维修本身耗费过巨,而效果显然不足以弥补维修费用;维修无异于新造或重大改造等情形,均可视为维修不能。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
任凭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内容来确定谁维修。合同没约定的情况协商解决,分享以下三种合同没约定的常见处理方式,仅供参考!
1、如果是承租期间被承租人损坏的,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
2、如果是由于马桶本身年久失修造成的,则理应由房东承担。
3、再无法鉴别的情况,房东和承租者可以协商按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