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是短发,不能留辫子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1990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六章 军容风纪第二节 仪容 第七十三条 头发要整洁。男军人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准烫发。师以上首长可在规定的发型(男女军人参照发型见附录十)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几种发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