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都是对增值额进行课税的税种,但二者却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同
税收法规规定,按照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经营规模的大小,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与增值税相比,土地增值税没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也没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不同
三、税率不同
四、扣除项目和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同时规定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要先根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总额与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增值额,然后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即增值率,再依据增值率对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征收管理机关不同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六、纳税地点不同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七、纳税期限不同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减税、免税的规定不同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国家还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许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的减税、免税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国家还制定了几项具体的减税、免税政策。
此外,销售收入的实现,计税价格的确定,预算级次等方面,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也有一些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