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基础的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此外还包括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
这个视同销售收入不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而是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收入实现中提到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确认和企业会计准则中销售收入确认有一点差别,
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如果发生销售时预期不是很可能收回来,会计准则要求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要求确认收入,所以计算基础还包括这一部分。
视同销售收入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该项目主要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扩展资料:
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业务招待费计算限额的基数是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你所说的利息应该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属于以上三类收入的范畴,所以不作为基数。不包括基数的还有营业外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收入。
因为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你所说的“利息收入”一般是银行存款季度结算的那个利息,不是免税的(以财务费用借方负数表示,相当于是贷方的收入)。
这要看企业类别
一般情况下,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也就是说这样的企业在收取国债利息收入等该类别收入时,将该类收入计入投资收益,也就不属于销售收入作为招待费计算基数;
但是存在部分特殊企业,即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该类企业的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入,也就是说这样的企业就会将国债利息收入等该类型的收入作为销售收入,作为招待费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