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购买农产品,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也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其中,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扩展资料:
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购进的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普通发票即可。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销售的,增值税税率是11%(现在已经变为10%了)。购进时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11%(现在已经变为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17%(现在变为16%)的产品,则按照13%(现在变为12%)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免税农产品免的是增值税,是可以13%抵扣进项税,其中包含的运费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收购金额*13%,运费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建设基金)*7%。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企业购进农产品,属于以下几种情况进项税额可抵扣: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3、取得自开或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4、取得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农产品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5、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以取得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2%为进项税额。
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发票或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
二、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7号)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产品,由于免征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公司回收再销售的畜禽),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按照75号文件第3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单位等)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销售发票,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批发、零售环节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免税政策,则其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购买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需要核定扣除。
纳税人需要注意,只有购进农产品才能比照以上情况处理。关于农产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木业、水产业生茶的各种植物、动物初级产品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