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开来的销项负数发票,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由于不符合作废条件,无法作废,就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鉴于红字专用发票能够直接冲减企业当月的销项税额,各级税务机关对此都比较重视。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如何开具红字发票进行了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销项负数
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其进项税额转出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转出,应填入“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中,请勿凭开具的红字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1.收到红字票
借:原材料(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帐款(红字)
2.收到正确的发票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增值税红字票不需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