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门面房拆迁按什么性质补偿

2024-12-23 06: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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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商业门面房拆迁经过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后,确定拆迁补偿内容。

第一,通常房屋拆迁的计算标准为: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一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第二,门面房拆迁补偿通常包括: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第三,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回答2:

要结合预期的情况和性质来进行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如果你占有的是国有土地并且有土地使用权,那么你所建的房屋也是有房产所有权的,也就是证照齐全的房屋。只不过房产证上标明的使用性质是工业而不是住宅,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就要结合具体的使用性质和现状来参考补偿。

证照齐全,并且取得了营业执照可以对外经营,在传统的观点中就是一个临街商铺,基本满足了门面房的客观要件,只不过没有取得商铺的房产手续,这样就应该参照门面房的价格进行补偿。

第二种就是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租赁房屋,或者在租赁的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对外产生商业经营行为的情形。这种情形原则上就不能按照上一种情况来补偿,因为补偿价值大部分都在土地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按照实际状况来进行参考补偿,这个情况主要是按照你的经营情况来进行补偿。除了厂房的重置成新价,对商业经营行为而言,就是经营利润和停产停业损失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三种就是完全租赁。房子是房东所建,然后租赁过来后适当改造形成商铺经营的形式,原则上是适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室内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完全达不到按照商铺补偿的标准。

回答3:

按照商服用房进行补偿。即,按照周边新建的商铺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回答4:

拆迁时,临街房屋如果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话,拆迁应当要按照营业性质进行补偿。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

回答5:

沿街商铺用房比住宅价值要高,有一定差距,实践当中存在相应的争议。被拆迁方主张是商业用房,拆迁房主张房产证是住宅用地、宅基地。或集体企业一次性买断后,本身是厂房用地,只能按照所载明文件补偿,这就造成双方很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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