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只是善意取得了电动车的质权,电动车的所有权仍然归乙所有。若丙侵害了乙的所有权,乙当然可以向其索赔。不要想太多。
他索取丙是基于所有权属于物权法规定的“返还原物”以及物上请求权而你说的发条规定 是合同法上的规定 。这类似于法律竞合
我认为既然 使用善意取得质权,就是说承认了乙的追及效力。你在思考一下。如果还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或者去正保公司旗下的法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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