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原水利部颁发的水利行业标准:SL 203-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根据《中水协秘[2015]4号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现行技术标准名称(第四版)的通知》依然有效。
另一个是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电力行业标准:DL 5073-2000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该标准已废止,被国家能源局颁发的能源行业标准 NB 35047-2015 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替代,在这已经有了区分。
它的规范是:
1。一般采用基本烈度作为设计烈度.
2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可根据其遭受强震影响的危害性,在基本烈度基础上提高1度作为设计烈度.
3 凡按本规范1.0.4作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的工程,其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对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100年内超越概率P100为0.02,对非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50年内超越概率P50为0.05.
4 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高于基本烈度的设计烈度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5 施工期的短暂状况,可不与地震作用组合;空库时,如需要考虑地震作用时,可将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减半进行抗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