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2、当事人主义: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
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
5、回避: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6、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7、级别管辖: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8、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与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专属管辖:指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10、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1、当事人能力: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者资格。
12、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13、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因该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的主体情形。
14、诉讼承担: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他人,由他人承担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15、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在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16、传来证据:(派生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证据。
17、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18、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19、物证:以物品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勘验笔录: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现场和有关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所制成的笔录。
21、经验法则:人们从日常生活中归纳总结出来的有关事实因果关系和性质状态的一般性认识。
22、事实推定: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实为前提,以经验法则推论待证事实的过程或行为。
23、高度盖然性: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后,在内心有相当大的把握相信该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发生的可能性大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24、径行裁判:是指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全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25、诉前禁令:提起诉讼前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2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28、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指数人就为诉讼的法律关系,虽然不必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而有选择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自由,若数人中一人选择单独诉讼,该一人所受判决的既判力及于未诉讼的其他人,若数人共同诉讼,则其法律关系对于共同诉讼人全体,必须合一确定,法院不得为歧异判决的共同诉讼。
29、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权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30、公告催示: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请权利,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者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
简答题
一、简述回避的法定情形: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简述管辖恒定的法定情形
1、原告起诉时,以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始终由该法院管辖,而不因客观情形的变化而发生管辖权转移。
2、原告起诉时,以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并无管辖权,但受诉法院未发现,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后,即视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就不得变更管辖法院。
三、非涉外协议管辖的条件
1、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只适用于合同案件
3、必须在规定范围内约定法院,即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4、只允许选择明确唯一的法院
5、必须要用书面形式约定
6、只能协议变更一审地域管辖,不能变更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四、简述证据的法定分类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五、简述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应公开审理。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应公开审理。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六、简述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1、移送管辖指有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移送的是案件;而管辖权转移时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原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移送的是案件的管辖权。
2、移送管辖是在在同级人民法院间进行,是落实地域管辖的规定。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间进行,是补充级别管辖的规定。
3、移送管辖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不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而管辖权转移是当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时,下级人民法院必须遵从;当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须经上级人民法院准许。
七 简述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
八 简述反诉的要件
除了具备起诉的一般要件外,反诉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所提出的。
2、必须是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3、必须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有一定的牵连。
4、一般应在法院受理本诉之后、判决之前提出。
九、简述生效判决的效力。
1、拘束力
2、确定力
3、形成力
4、执行力
十、简述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的异同。
1、相同点:(1)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一样,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
(2)其产生的结果一样,都终结此诉讼程序。
2、不同点:(1)时间不同: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在上诉后、第二审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撤回起诉是原告在起诉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向其申请撤回诉讼。
(2)效果不同: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旦上诉被撤回,即使上诉期间未届满,也不得再行上诉,而撤回起诉后仍可以再次起诉。
十一、简述上诉应具备的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
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判决15天,裁定10天。
4、必须提交上诉状。
十二、简述无需证明的事实。
1、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其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 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确认的事实
十三 简述诉讼中止(终结)的适用情形
诉讼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 情形
诉讼终结: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十四 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
2 具有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3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 不属于不得再审的案件
十五 简述再审的裁判类型
1 维持原判决、裁定
2 依法改判
3 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4 发回重审
十六 简述缺席判决的使用情形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无诉讼行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