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诉讼地域管辖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即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当被告不在国内居住、下落不明、被劳动教养或监禁、被告被注销户口、被告为非文职军人、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在原告是男方,如果女方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法庭位置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而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如果你们双双离开家乡在外面打工超过一年,而你又经常变换地方,那么,男方可以在现在居住地方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至于离婚时孩子的归属,如果处于哺乳期,一般归女方抚养;哺乳期后子女由双方协议决定,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即一般谁抚养对孩子有利就判归谁。
我先给你一个法条作参考,后面再给结论给你。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结论:
一、起诉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基层)起诉,但是有例外情况,例外情况见上面“寻常管弦”的答案,那是正确的。
二、小孩的抚养问题见我上面所列的法条,象你家的小孩有两个的话一般是一人一个,除非一方有严重的不能抚养孩子的情形。
三、婆媳问题可是说是天下最常见也最难解决的问题,这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人再好,和别人也有难沟通的时候,别人因为不是家里人,没有利害关系,对别人好一点完全可以树立一个好的口碑。但是媳妇是家里人,家里人天天在一起,你妈妈又不是她亲生的妈,不可能象你一样对自己的母亲许多意见都可以接受。就象你小时候和家长有代沟的,你说这是谁的错?我认为谁的错都不是,是年龄的错,处于每个时代的人都会有不一样的看法,所以当观点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产生冲突也很正常。但是该怎么处理又是另一种学问了。我认为你媳妇不对的是不应该对老人恶语相加(如果你的描述是真实可靠的话)。
四、我认为如果你不同意协议离婚的话,这个婚可能是离不成的。协议离婚的话双方同意就OK了,只有你不同意的情况下必须要有婚姻法32条的离婚理由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没有上述理由的话很难通过诉讼离得了。
四、我有一点不明白,你上面说是媳妇要离婚,而男方又打算作原告,那协议离婚不就结了吗?干嘛要上法庭这么麻烦?告诉你,婆媳矛盾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除非你一再起诉。
国家是有规定的.孩子不超过24个月是不能判个男方的,如果孩子大了就有选择的权利.最好的确办法就是两个人协商是最好的解决的确办法.孩子是无辜的.
归女方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判决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