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可以只起诉一人。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之规定:连带之债,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此外,《民法通则》第87条还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共同借款人对于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1)如果共同借款人抗辩其内部存在约定的或者实际的使用份额,则对此抗辩内容进行审查,一旦查明属实,就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承担了债务的借款人可依照份额进行追偿;(2)如果共同借款人未抗辩存在使用份额,亦未对共同借款行为做出解释,则在判决中明确承担了清偿义务的借款人可以依照实际使用份额向其他借款人进行追偿。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完全可以的。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啊。民法规定的、当一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另一个债务人追偿的。
除非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或者按份责任的,否则就将二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既然为二人共同借款,那么二人均负有同等的还款责任,起诉时,应将二人一起起诉。如果原告当时确实起诉了一人并且法院已经受理了,那么,在审判阶段,法院经审查,也会依职权追加另一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当然,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你可以起诉他们任何一人要求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的,则可以起诉他一人;如果该二人系按固定的份额借款的,则可以起诉一人,但仅能要求其支付其相应份额或者数额的还款责任。
不行,法律上有“穷尽当事人原则”。
不可以,债务是两人共同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