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作为自然人的被保险人,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是指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保险人的内部工作人员。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具有与被保险人共同的利益,比如,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不仅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有家庭成员的生活都会受到影响;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生产受到影响,企业的效益和职工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甚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职工可能还会受到单位的处分。因此,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非故意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如果是因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因故意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实施代位求偿权
如非故意为之 保险公司这不能实施代位求偿权
故意与非故意的举证 由保险公司提供
被保险人的家人(含共同居住的近亲属),是不可作为第三者认定的。这一规定是防范道德风险而设定。实际案例中,有一定的缺乏人性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