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是怎么规定的

2024-12-29 04: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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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此条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限。

扩展资料: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三类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15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针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此外,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

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回答2: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为他人主张权利。所谓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至于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所不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根据是法律上利益因执行而受到损害或执行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且在执行开始后到结束前提出。对于书面提出确有困难的,法律也允许其口头提出。申请必须经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方能中止执行。该条规定的是执行异议制度的另一个方面,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首先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实践中,这种审查极不严格,随意性很大,不利于对案外人利益的保护。修改之后,规定了由法院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且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仍可以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