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章
第四章 年检、延期和变更
第十七条[年检]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每年一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年检。
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年检申请书;
(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 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及上述证照变更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变化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
(六) 上一年度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审查合格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且在上一年度内提高一个等级的矿山企业,本年度可以不再进行年检。
第十八条[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延期申请书;
(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 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应的文件、资料;
(四)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审查合格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直接延期]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考核被评定为安全标准化四级以上;
(四) 未发生亡事故。
第二十条[变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 变更单位名称;
(二) 变更主要负责人;
(三) 变更单位地址;
(四) 变更经济类型;
变更第(二)项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变更手续简化]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书格式]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年检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统一格式。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证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