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说法是对的,对方既然免税,那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抵扣就是不合逻辑的。对方本就没交税,你抵扣的税额从哪来。
法律依据:
国税函[2005]7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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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合理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所以并不是货代企业的所有业务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货代企业符合条件的业务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的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我所知,中外运-敦豪是一家国际航空快递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符合免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