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能否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2024-11-24 09: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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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是两种法定的补偿方式。在《征收条例》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但在最终通过的《征收条例》中,只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删除了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这就在解释上带来了一个问题:被征收人依《征收条例》能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组合式的补偿方式吗?回答应是肯定的,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在可能的补偿方式选择中,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有权选择单一的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也有权组合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不论是选择单一补偿方式,还是选择组合补偿方式,只要是不违背公平补偿原则,不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就没有理由拒绝。
我们认为,之所以删除了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主要是考虑该表述可能会引发歧义理解,而并不是限制被征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选择结合式的补偿安置。该表述有可能被理解成被征收人既可以要求给予货币补偿,同时又可以要求给予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实际上会出现两次或者双倍补偿的问题,显然这不是立法本意,也违背公平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