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新公司与旧公司法相对比,共有12处修改,其中最显著的就是新公司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二,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删去“实收资本”一项,意味着我国公司设立的资本登记从实缴制(不仅规定“资金”必须通过验资而确保资金“到位”,而且规定了最低的注册资本金额(如旧合同法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最低3万元)转换为认缴制(以发起股东承诺的出资额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这极大的缓解了设立企业时资金紧张的对企业主的压力。
第三,因为改实缴制为认缴制,相应的,新公司法第删去了旧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即验资环节。取消验资环节一是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节约了时间。二也免去了企业主的验资成本,使公司的登记设立中除了登记费用以外,几乎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第四,因为不设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新公司法一并删除了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关于货币出资最低限额的规定。这无疑是鼓励企业主加大实物、土地使用权乃至知识产权方面的非货币出资,特别是知识产权的出资将对塑造新型高科技企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次公司法的修改,看得出是国家在法律层面为推动市场繁荣、鼓励自主创业、缓解就业压力注入了新的活力,是自1993年公司法通过后政府管制最为宽松的版本。
认缴制取消了2年内缴足所有出资的期限要求,大大减轻了出资者的资金压力,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缴一个注册资本金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来实缴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