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转私产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么

2024-12-23 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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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回答2:

公产房转私产缴纳的费用应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业收费标准,统一“从低”收取。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业维修基金账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是不予退还的,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转让人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买人向转让人支付,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扩展资料

售后公房:主要分为两种。

一、央产房。是指中央单位或央企的性质的房产。

二、一般性质的公房。是指非央产房的公房,包括一般国有企业、非中央级别的事业单位、机关的房产。其中前一种在单位出售给职工后,并不是一定可以上市交易,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需要到央产房管理办公室查询。

同时,即使可以上市交易,也需要与房屋原产权单位签订物业和供暖协议,之后才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办理。后一种性质的售后公房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时成本价售后公房可以进行直接交易,标准价或者优惠价售后公房需要补交成本价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售后公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回答3:

什么事都不要但心,国家会给你的,变私房,也是有年现的,人生有几个轮回呀,也不要贪图小便宜,不然只会吃亏上当。

回答4:

问问办事人员

回答5:

公产房转私产的房价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而定的,房屋过户这一块儿在收费、征税上和普通住宅过户没有区别,只是在程序上公产房转私有不有直接过户,需要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后再过户。
重庆市公有住房审批程序: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2、《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7号);
3、《重庆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住改发[2001]1号);
4、《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申办程序》(渝住改发[1995]110号);
5、《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申办程序>的通知》(渝住改发[2001]202号);
6、《重庆市住房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公有住房出售现住房折扣的通知》(渝住改发[2004]77号)。
二、项目内容
公有住房出售
三、申请材料
1、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办理权属登记及相关手续的请示 原件1份
2、公有住房出售情况汇总表 原件1份
3、公有住房出售职工分户登记表 原件1份
4、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报告书 原件1份
5、售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到帐证明 原件1份
6、房屋产权证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公有住房出售职工清册 原件3份
涉及非成套住房出售、房改房腾退、房屋换购以及换购退还房由单位收回的,需分别补充以下材料:
1、重庆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原件1份
2、房改退出房出售一览表、职工退房申请 原件各1份
3、换购房屋情况明细表 原件1份
4、单位应收回换购退还房明细表 原件1份
依据:
1、《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申办程序》(渝住改发[1995]110号);
2、《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申办程序>的通知》(渝住改发[2001]202号);
四、受理条件
1、房屋面积已经勘测机构核查
2、房屋价格已经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3、出售房屋价格符合规定标准
4、 售房款、公共维修金已按规定缴交并存入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5、涉及非成套住房出售的,还需符合:所出售的房屋经鉴定为安全房屋。
五、申请受理机关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六、决定机关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七、收费标准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办结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
十、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单位在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批复之前,所售房屋须经房屋面积勘测机构核查,房屋价格须经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若出售房屋系非成套住房,该房屋须经房屋鉴定部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