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的明知表现为该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该危害结果发生,目的是使其逃避法律制裁。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在所不问。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了隐藏处所或者钱财的,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知道,是指确切的知道,如被对方亲口告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机关的通缉令或者其他渠道,得知对方是犯罪分子。应当知道,是指虽不是确切的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但根据其言谈举止及其向行为人提出的要求等有关事实,行为完全能够并且已经意识到对方可能是犯罪分子。
在窝赃、销赃罪中 ,行为人只有明知自己窝藏、代为销售的是赃物 ,才能进一步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窝赃、销赃行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结果 ;如果不明知是赃物 ,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 ,判断出自己窝藏、代为销售的可能是犯罪的赃物 ,则不可能明知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结果。
如果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医疗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动物就要"认定刑法中窝藏包庇罪"
这里的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虽然在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起初不知道是犯罪人,但在发现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后继续进行窝藏,包庇的,也成立本罪.
本罪与知情不举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逃匿的犯罪人而不向司法机关举报,听任其继续逍遥法外的行为.可见,知情不举是一种不作为,与以作为形式构成的本罪存在明显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