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两个方面决定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避免两极分化。
第二,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经济依然落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要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这就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在走向 21世纪的新形势下,面对重大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我们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在对待所有制形式问题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可以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二、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实行这样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消费资料的分配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在分配上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在整个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中,既不能因为强调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而否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发展,也不能因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而动摇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由其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
首先,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平等,在公有制内部人们不能凭借公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从而使消费品能够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式分配。
其次,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条件。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既不会像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那样,为了群体的生存而不得不实现平均分配,也不可能像物质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那样,实行按需分配,劳动作为谋生手段,要求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所以,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选择。
再次,在社会主义社会,旧的分工还没有消失,劳动还存在着重大差别,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实行实按劳分配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于人们对自身物质利益的追求,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也不例外。与非公有制经济不同,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动者物质利益实现的主要形式是按劳分配。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必须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调动积极性,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按劳分配的本质是否定剥削,同时承认利益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说,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了统一。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有其客观必然性。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实现形式,决定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结合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本身就包含着按要素分配的必然性。此外,提高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即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就应鼓励人们更多地投入生产要素,也必须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
3.“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是基本理论依据,同劳动价值论并不矛盾。 按生产要素分配和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一致性决定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