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发票和收据的管理,正确进行经济核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XX市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规定的发票、收据是指:
1、发票:指从税务机关购买的专用发票,包括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等。
2、收据:指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非税务机关购买的收款票据。
(三)总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发票、收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领取、收回和检查工作,对发票和收据进行统一管理。
(四)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并作为分公司制定发票、收据管理制度的依据。
二、发票、收据的购买、保管和领取
(一)发票、收据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购买,并由专人负责,各地督导不得从财务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或收据。分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独立从事经营业务的,可以自行购买使用。
(二)发票、收据购入后由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管,并设置发票、收据使用登记簿,按类别登记。
(三)分公司或督导应当严格发票、收据的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到财务部领取所有发票、收据,填写发票、收据使用登记薄,将领取数量、号码进行登记,双方签字。
(四)整本收据使用完后,收据使用人应将整本收据存根联交到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核对收据存根、报表后到财务办理注销登记。
(五)财务部每季应将库存发票、收据清理一次,账面数与实有数进行核对,年终将已使用的发票、收据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存档保存。
(六)发票保管人变更时,应办理发票移交、清点手续。
三、发票的使用
(一)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提供服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收取单位或个人往来性质的款项时,应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资金往来发票或收据。
(三)使用发票、收据前应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少份、错号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此本发票或收据不能使用,及时交回财务。
(四)开据的发票、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全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五)不得虚开、代开发票,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发票。
(六)发票、收据要按顺序使用,各联要一次复写,各栏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款单位处加盖财务专用章。
(七)填错的发票要逐联加盖“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统一装订。
(八)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不得使用拆本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十)各地督导所收押金必须向促销员填开收据,经并双方签字,两天内存入总公司财务部指定帐户,同时上报收取押金明细表以及收据使用状况,并通知财务部查收。
四、发票、收据的检查
(一)对使用完的发票,财务部应仔细检查整本发票是否按规定使用。
(二)发现丢失发票、收据的发票管理人,必须在当日向总公司财务部报告,丢失发票的,还应在2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责任
(一)所有发票、收据使用人都应按本制度使用和管理发票、收据,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如能弥补,应尽力弥补,不能弥补的,要负赔偿责任。
(二)因发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责任。对严重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按税务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凡未按公司要求及时上交押金,收取押金不开收据,不及时上报收取押金明细表的情况,一经查处,将如数上交押金,并处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补充。
(二)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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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发票和收据的管理,正确进行经济核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XX市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规定的发票、收据是指:
1、发票:指从税务机关购买的专用发票,包括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等。
2、收据:指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非税务机关购买的收款票据。
(三)总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发票、收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领取、收回和检查工作,对发票和收据进行统一管理。
(四)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并作为分公司制定发票、收据管理制度的依据。
二、发票、收据的购买、保管和领取
(一)发票、收据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购买,并由专人负责,各地督导不得从财务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或收据。分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独立从事经营业务的,可以自行购买使用。
(二)发票、收据购入后由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管,并设置发票、收据使用登记簿,按类别登记。
(三)分公司或督导应当严格发票、收据的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到财务部领取所有发票、收据,填写发票、收据使用登记薄,将领取数量、号码进行登记,双方签字。
(四)整本收据使用完后,收据使用人应将整本收据存根联交到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核对收据存根、报表后到财务办理注销登记。
(五)财务部每季应将库存发票、收据清理一次,账面数与实有数进行核对,年终将已使用的发票、收据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存档保存。
(六)发票保管人变更时,应办理发票移交、清点手续。
三、发票的使用
(一)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提供服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收取单位或个人往来性质的款项时,应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资金往来发票或收据。
(三)使用发票、收据前应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少份、错号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此本发票或收据不能使用,及时交回财务。
(四)开据的发票、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全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五)不得虚开、代开发票,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发票。
(六)发票、收据要按顺序使用,各联要一次复写,各栏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款单位处加盖财务专用章。
(七)填错的发票要逐联加盖“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统一装订。
(八)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不得使用拆本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十)各地督导所收押金必须向促销员填开收据,经并双方签字,两天内存入总公司财务部指定帐户,同时上报收取押金明细表以及收据使用状况,并通知财务部查收。
四、发票、收据的检查
(一)对使用完的发票,财务部应仔细检查整本发票是否按规定使用。
(二)发现丢失发票、收据的发票管理人,必须在当日向总公司财务部报告,丢失发票的,还应在2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责任
(一)所有发票、收据使用人都应按本制度使用和管理发票、收据,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如能弥补,应尽力弥补,不能弥补的,要负赔偿责任。
(二)因发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责任。对严重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按税务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凡未按公司要求及时上交押金,收取押金不开收据,不及时上报收取押金明细表的情况,一经查处,将如数上交押金,并处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补充。
(二)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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