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撤销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第一款第一项也确认,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重大误解要求行为人是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如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或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严重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自己认识错误,从而背离了自己真是的意思表示,法院应该判决李某规划5000元,判决此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我认为
张某与李某的合同中,张某存在重大误解,此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张某在知道真情时候,没有超过5年的时间。所以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是否属于被欺诈
是否属于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