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的人格权之一,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不法分子偷窥、偷拍等侵犯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来偷窥他人隐私。
偷拍,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场所。
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窃听器材或者用耳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
隐私场所除了卧室、浴室外,还包括厕所、更衣室等隐私场所。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偷看、偷听他人的隐私,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对他人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行为人偷窥、偷拍或者窃听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在给予行为人处罚时应当注意只要行为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较真的话,你这个属于案中案了。实际情况就是,精英阶层对于大众的隐私掌握程度极高。侵害他人潜在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引发诸多社会矛盾是当前的实际情况。不论社会属性的岗位/领域,或多或少都存在这种灰色地带。这是真正的社会矛盾弊病。我国人口众多差异巨大,隐私保护立法只是基础之一。然而要改善这种情况,需要花费极大的精力,甚至阻碍重重。具体表现有权力的滥用,网络领域的主动/被动隐私泄漏及侵害,经济领域的犯罪已经是家常便饭。私以为防不慎防。设立具有公信力的机构,统一整合泄漏的公民隐私信息,将所有已泄漏/将要泄漏的信息导向此机构,再进行统一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妥善处理,才是将隐私泄漏危害最小化的解决方案。很多技术领域的犯罪不受遏制变本加厉也是基于没有这样的机构存在的主因,例如具有全域视野的各种科技集团,以及国家原本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自我约束和多方监督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