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违规补课收入,取消评优资格,对党员教师给予警告处分。
2015年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2018年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条明确指出: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假期补课占用学生休息时间,这是不合法的。可向教育局举报。
国家到目前为止没有出台关于禁止假期上课的法律。
但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严禁学校寒假期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竞赛辅导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四川省教育厅出台《四川省中小学减负“十严十不准”》,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严肃责任追究,对假期补课教师进行查处。
2008年教育部出台《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对小学生家庭作业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60分钟以内”。2009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提出“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学段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的实际需要,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包括自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安排和严格规定,并组织全面检查,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正确引导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2014年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严格规定了小学生的睡眠时间,“家校配合指导好学生课外活动,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睡眠”。同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小学生家庭作业的时间、睡眠时间和作息时间等方面作出规定,从规章制度建设的角度为减轻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保驾护航。
拓展资料:
四川省中小学减负“十严十不准”
一、严守生命安全底线,不准实施违背教育规律和不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教学行为。
二、严禁歧视学生,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
三、严格执行课程设置方案,不准侵占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学生文体活动时间、缩减学生休息时间。
四、严禁违规补课,不准布置超时超量的课外作业。
五、严控考试次数,不准违规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六、严禁公布考试成绩排名,不准违规以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
七、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不准将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学校、教师的主要标准。
八、严肃招生纪律,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笔试方式或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习等级等为依据招生。
九、严格执行“一科一辅”规定,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十、严格规范家校联系,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学生施加过重的心理压力。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严格落实法规真正给小学生减负的提案答复函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中小学减负“十严十不准”规定出台
补课是否犯法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具体情况如下:
1、学校组织的具有收费性质的中小学生补课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教育部门举报;
2、社会机构办理的补习班,如果手续齐全,中小学生自愿到此补课不违法。
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