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过去欠的提留款现在要收了,这合法吗?

2024-12-26 12: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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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征地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因为土地属于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所有,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截留一部分的。但是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截留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只能在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对于土地补偿款按照规定进行截留,安置补助费要全部用于村民统一安置,如果村民不需要进行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应该发放给村民。同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全部都要给被征收土地的村民的。

第二,截留的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要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因此,即便是村委会要对土地补偿费进行截留,也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对截留的数目、比例作出决议。

第三,截留的比例。土地补偿费截留的比例根据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但是基本上不会超过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村委会截留的比例超出这个比例,就要找当地的具体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村委会要截留部分土地补偿费是合法的,但是要注意只有土地补偿费是可以截留的,同时截留的比例和程序都要合法。

明晰的产权就如高速运转的陀螺上那个与地面接触的尖儿,可以保证土地在实际使用或者流转过程中能够顺畅地进行。并如上游而来的肥沃泥土,滋养乡村现代经济蓬勃生长。而这一切又有赖于地方政府对于权属确定制度的严格执行,以及分毫不差的操作上的规范。

三是不同阶段政策调整情况未及时落实到乡村。这次清收行动涉及的土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户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开荒的,横跨生产队时期、包产到户、取消农业税、农业补贴等等不同阶段。1977年确定村界时,鼓励开荒,后来又经过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阶段,然而从报道中可以看出,这些政策并未及时有效传递到农民手中,开荒种地也未及时制止,造成了事实上的占有和使用。

虎林市土地权属纠纷是个历史遗留问题,在当下强调生态保护这个节点上爆发了出来。之所以在此强调,是因为乡村振兴过程中,土地产权对于农村农民的意义将更加凸显。这不单是从产权乃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基础这一一般意义上来讲的。

没有清晰的产权,人们的耕种劳动以及对于农田水利的投入就会大打折扣。更在于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随着大量建设主体及资本注入乡村,土地增值预期,以及跨省域调剂补充的大背景下,土地权属不清会埋下诸多矛盾隐患,并进一步影响到农村这一重要资源的流动和配置,进而影响整个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

明晰的产权就如高速运转的陀螺上那个与地面接触的尖儿,可以保证土地在实际使用或者流转过程中能够顺畅地进行。并如上游而来的肥沃泥土,滋养乡村现代经济蓬勃生长。而这一切又有赖于地方政府对于权属确定制度的严格执行,以及分毫不差的操作上的规范。涉及到乡村的每一块土地,土地上的每一座农房,都需要进行“搜集”确认,得到农户的普遍认可,并在所有权记录中有所体现。

回答2:

合法。因为现在农村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人民的水平越来越高。将欠的款项收回是合法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