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1年;(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4条规定:“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1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3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2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3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第10条还规定:未成年工体验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年龄小、社会经验少,对劳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了解不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能力较弱,如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未成年工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国家为了实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使用未成年实行登记制度。其具体内容是: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件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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