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因此,法律咨询合同不属于上述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法律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项目,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